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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环开发票“避税”?小心虚开风险!

总有人问:“是不是对开发票不算虚开发票了?我缺票了,是不是可以先找个公司对开?”这种想法并非个例,部分企业为了图省事、规避复杂的红字发票流程,竟采取“对开发票”的方式来处理销货退回,甚至进一步演变成更为复杂的“环开发票”模式,试图在税务监管的缝隙中寻找所谓的“便利”。但真相是:这种“对开”或“环开”操作,不是省事,而是埋雷。


一、“对开发票”:看似合理,实则违规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销双方在发生退货时,并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交易,而是由购货方(退货方)向销货方(原销售方)开具一张新的正数销售发票,将退货行为“逆转”为一次新的采购销售行为。例如,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因质量问题被退回。本应由甲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但甲公司财务嫌流程繁琐,便让乙公司向其开具一张正数发票,金额与原销售一致,从而形成“乙公司将货物卖回给甲公司”的假象。


部分企业认为,这种操作形式上完成了“交易闭环”,双方都正常入账、计提税金,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不违法”。更有甚者,援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对开发票,因此可以“大胆尝试”。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订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在上面这个例子里,乙公司根本没有把货卖给甲公司,货本来就是甲公司的,只是退回来了。乙公司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销售意图,更没从中赚钱,凭什么开票?这张发票就是“无中生有”,完全符合第一条“无购销而开票”的情形。


二、“环开发票”:链条式造假,风险升级


如果说“对开”是小聪明,“环开”就是大阴谋,风险指数直接翻倍。常见于部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用于虚增业绩、调节利润或应对审计检查。所谓“环开”,是指三家企业以上形成闭环开票链条,如甲开给乙,乙开给丙,丙再开回给甲,形成一个闭合的发票循环。


此类操作往往无真实货物往来,仅通过虚假合同、走账和开票制造“交易繁荣”的假象。例如,某国企为完成年度营收指标,与两家关联公司串通,虚构三方购销合同,通过资金回流和发票闭环,虚增数亿元销售收入。从账面数据上看,这家国企的业绩十分“亮眼”,但实际上这都是虚假的繁荣。


“环开”发票的危害远超“对开”。它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误导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且涉及主体更多、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性更高。近年来,税务机关已将“环开发票”列为重点打击对象,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票流向、资金流和物流信息,精准识别异常交易链条。


什么情况下可以“互开发票”?


非所有“互开发票”都违法。在双方存在真实、独立的购销业务往来时,互开发票是完全合法的。例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设备,含税价113万元;同时,B公司为A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含税服务费63.6万元。双方可分别就各自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互开发票基于真实交易,符合税法规定。关键在于:交易必须真实、独立,且有相应的合同、资金流和物流支持。而单向销售后的“对开发票”则缺乏真实交易背景,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


“对开”“环开”到底有哪些税务风险?


1.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根据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货物购销而开具发票;


有购销但开具金额不实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


“对开”“环开”基本都踩中第一条,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无法抵扣进项税,增加税收负担:你以为开了票就能抵税?错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这意味着,企业若未开红字发票而采用对开发票,原销售的销项税无法冲减,购货方新取得的进项税也无法合法抵扣,导致双方均被重复征税,税负显著增加。


3. 影响企业所得税,引发税务稽查风险:企业所得税的许多扣除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销售收入挂钩。如果你通过“对开”或“环开”虚增收入,可能导致相关费用扣除限额被不当放大,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不仅需补税,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严重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发票是企业经营的“信用凭证”,更是税务监管的“生命线”。任何试图通过“对开发票”“环开发票”来规避合规流程的行为,都是在税务合规的“悬崖”边缘行走。为了避免对开发票带来的风险,企业应依法合规开票。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开票时间、发票类型、税率等要点,以及违约造成税款损失赔偿等条款。当与开票方产生争议时,企业要充分沟通,并将沟通结果形成书面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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