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单位收到了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风险疑点:第三方数据反映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通过银行收款码收款以及个人微信收款实现销售并未足额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及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情况。请你单位于2025年9月**日前报送《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及相关佐证资料。这里的关键点是“个人微信收款”,延伸几个问题:1、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可以用个人微信收款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文来看,对于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