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就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予以明确。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其出口退(免)税业务应当如何处理?一起了解一下↓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未处理完毕的,所涉及的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经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扣纳税人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待核实排除疑点后,方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或者解除暂扣应退税款。举例说明:某外贸企业于2026年1月4日就一批出口服装申报出口退(免)税,该笔申报对应的购进凭证共包括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退税额2000元。1月9日,该企业因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涉案发票为1月4日申报出口退(免)税使用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退税额2000元。
情形一:1月9日该企业被立案检查时,1月4日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尚未办理完毕,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该笔出口业务对应的2000元退税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继续办理。情形二:1月9日该企业被立案检查时,1月4日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完毕,另有一笔1月8日申报的3000元出口退(免)税已审核通过但尚未办理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案发票对应的2000元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已审核通过的2000元应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