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自查事项“个人微信收款”怎么办?
日前某单位收到了税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风险疑点: 第三方数据反映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通过银行收款码收款以及个人微信收款实现销售并未足额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及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情况。请你单位于2025年9月**日前报送《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及相关佐证资料。 这里的关键点是“个人微信收款”,延伸几个问题: 1、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可以用个人微信收款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文来看,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政策上是限制企业用个人微信、支付宝等个人收款码收款的。 2、税局是如何知道企业存在个人微信收款的情况的? 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即包括微信、支付宝在内的第三方支付结构)以下交易情况必须上报:其中包括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收支。 其次虽金额较大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会报告,但税局目前无权直接关注企业流水。那税局是如何获取企业存在个人微信收款情况的呢?除了上述提及的因大额交易被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报以及触发大数据风险点外,还可能通过以下途径: 一方面,税局会利用自身的大数据比对系统,将企业申报的纳税数据与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渠道获取的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如果发现企业申报的收入与通过个人微信收款的实际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就会触发疑点并推送至主管税局。 另一方面,税局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时,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资金流水记录,包括个人微信的收款记录。若企业无法提供或提供的记录与申报情况不符,也能证明企业存在个人微信收款未如实申报的问题。 此外,群众举报也是税局知晓企业个人微信收款情况的一个渠道,一旦接到相关举报,税局会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理。 企业用个人微信收款有哪些危害呢? 1、通过个人微信收款,导致资金、发票、货物流不一致(“三流不一致”),极易被税局认定为虚开发票或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2、存在隐匿收入的风险:有些公司或者个人,干活赚了钱,但没老老实实把钱打进公司账户,而是偷偷摸摸藏起来。这样一来,交税的时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些就少报了,甚至干脆不报。这些钱没上账也没报税,但一旦被查到,该补的税一点不能少,同时要支付滞纳金并影响企业纳税信用。 3、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导致公私财产不分离,企业资不抵债时,股东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资产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弊大于利的。 4、对企业而言,资金流向的不透明性是一个显著的问题,由于资金流动缺乏清晰的记录和监控,企业很难实现对账流程的统一和规范。更严重的是,员工在收款过程中,可能会将本应归入企业账户的资金私自转入个人账户。引发“私单”、“飞单”现象,甚至可能出现挪用公款的情况,即员工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用途,严重威胁到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经营秩序。 5、对下游客户而言,客户对向个人微信转账的安全性存疑,担心“收了钱不发货”,影响企业信誉,从而影响企业经营。 回到此项税务通知,企业遇到了该如何处理呢? 企业在收到此类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首先注意时间节点,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即2025年9月**日前,认真开展纳税情况自查工作。全面梳理2022年1月至2025年8月期间通过银行收款码收款以及个人微信收款实现销售的业务情况,准确核算未足额申报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及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具体金额。 在自查过程中,企业需收集和整理相关的佐证资料,如销售合同、发货凭证、收款记录等,确保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成自查后,及时报送《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及相关佐证资料给税局。 若自查发现确实存在未足额申报的情况,企业应主动与税局沟通,说明情况,并按照税局的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 若企业对税局认定的风险疑点存在异议,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局提出陈述、申辩,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经营不能图省事,请一定关注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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