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今起实施,这些税务问题需关注!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答:对于法人股东来说,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当法人股东转让股份股权时,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转让收入大于初始投资成本时,包括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减资视同企业回购,在企业尚未实际经营时,个人股权转让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但在企业实际经营且产生盈利时,自然人股东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以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简易注销的条件是公司清偿完全部债务且经过全体股东承诺,如果股东承诺不实,则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办理简易注销应当以清缴税款为前提,如果股东承诺不实,公司未清缴税款即办理简易注销,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追缴注销公司的税款。 此外,对公司解散或成立清算组,新《公司法》还完善了公示制度,即相关情况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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