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经营范围,如何才能开票?
一 超经营范围了能不能开票? 我们公司销售废旧电脑,但是我们单位营业范围就是咨询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范围没有销售货物,能不能开发票呢?有没有风险? 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常见,为什么问这个问题,就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人销售了营业范围外的货物或提供了营业执照范围外的服务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候,有些税务局告知纳税人必须先去修改营业执照,才能开,但是有些税务局对此又没有要求,税务局也会给你代开发票。 没有统一的口径,纳税人就很困惑啊,到底能不能开,如果我可以自开发票,到底能不能自己就开了,如果开了税务又不允许,存在什么风险? 其实这应该是个比较普通的问题,现在经济业务多元化,谁家还没有点这种业务?比如销售自己使用的废旧电脑、出租自己闲置的房产、转售了自己公司的水电、借钱给其他公司收取利息等等。 事实上,单就税务管理上,截止到目前没有任何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发票的文件。 发票开具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而且我们也都知道,发票开具的精神就是符合真实业务,也就是说,你如果实际提供了应税行为,就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不能说我没有这个经营范围,就不让我开票,不纳税了。 理论是理论,实践是实践 很多政策性的东西在各地的口径确实是有差异的。有些地方规定纳税人发生在主营范围以外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如内蒙古。 而有些地方有比较具化,临时性的可以开具,如果经常发生的需要先变更经营范围再行开具。比如甘肃省。 税务局做不了工商局的主,其实你实际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应该申报纳税,当然也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相反如果你因此说开不了发票,报不了税反而是漏税风险。 个人建议,如果企业临时发生一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如果去代开遇到前台以超经营范围不给开票情况,建议多找一下税务局负责人,一般情况下,负责人的业务水平都高一些,他们能指导前台。 还有就是,如果你本身业务没有这个税率,可能系统无法开出相应发票,或者说申报时候也没法申报相应税率的发票,这个时候你还是需要去税务局申请增加税收征收品目。 比如租赁,不动产租赁适用9%税率,简易计税5%,如果你系统没法开9%,那就去增加,增加后还需要重新发行金税盘后才能开相应税率发票。 当然涉及需要简易计税的项目还需要先行备案。
网友:我曾经咨询过这个问题,有个12366客服跟我说:我们税务局不管你开什么项目,经营范围上有没有,只管你有没有交税。 二 关于超经营范围开票 税务局是这样回复的 发票开具属于增值税政策规范范畴,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不得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除外情形只有14种,即601~614编码。 经营范围属于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范畴,一般由公司章程、协议、申请书等文件中规定或记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可见,经营范围与发票开具本来就是两码事,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纷纷开始发问,没(财务总监岗位发布请关注[平凡的会计人]pf-acc微信公众号)有某个经营范围,能开相应发票吗?那,没有这个经营范围,你为什么要发生这个经营业务,你发生了这个经营业务,难道不要交税吗? 以下是小林老师收集到的部分税务机关的口径,供大家学习参考。 总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 2.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湖北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问: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注:根据《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至五辑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废止。 甘肃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回复: 问: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问:小规模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如何开具发票? 答: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问: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答: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9期): 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河北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008): 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广东 2019年12366问题解答: 问:我司为房地产公司,与建筑总包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现场的水电费根据乙方实际消耗量,由建筑公司自行承担。但水表、电表是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开户的,所以结算水电费时,水电费是由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发票由电力和自来水公司直接开具给房地产公司。建筑总包公司则于结算工程款时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水电费并索要发票,但供水、供电不在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范围内,问房地产公司在该情况下是否可以开具水电费发票给建筑总包公司?开具发票税率与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一致?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纳税人可根据下面规定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一般纳税人转售电力,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如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计税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高会评审13711174084业绩梳理)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另外,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和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系统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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